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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地产税尚存法理障碍

2014年05月28日 10:07 | 作者:何代欣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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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税立法应具有战略眼光解决好三个方面问题

  那么作为本轮改革起始点之一的房地产税研讨,该如何理解并怎么起步呢?

  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我国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财税改革,而继续深化分税制改革又是其中的重点领域。

  与“94税改”不同的是,今天的财税改革不是要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而是要稳定宏观税负;今天的财税改革也不是要稳定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而是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真正意义的房产税或房地产税,需要调查研究微观设计——对计税依据、房屋及土地保有情况、征税期限及税率都要有明确的数据支撑及科学的测算。

  而更重要的是,房地产税立法调研应具有战略性的眼光,将关系改革发展的脉络清晰展现。如下三个方面有必要突出出来。

  第一,要解决好房地产税与中央、地方财税关系调整,及地方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问题。

  房地产税具有的属地特征决定了如若推进,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有待调整。目前我国财政收入超过30%用于转移支付的情况有可能会改变。况且,房产税确实是弥补地方财力不足的不多选项之一。让地方政府肩负起辖区治理事务,建立现代国家治理结构下的区域治理模式,是房产地产税肩负的一项重要功能。当房地产税与地方公共产品或服务相关联,居民对政府的期望及要求也随之上升,促进政府管理绩效的提升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应该说,这一传导机制对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有益的。

  第二,房地产税与稳定税负的关系,合并重组房地产相关税收,避免重复征税。

  目前关于房地产税的争议无非是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对国有资源使用权收费乃至征税并非没有先例,比如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水资源税费改革。关键是房地产税一旦立法推行,应对现行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税费(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等)合并或减免。这一方面是对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也是稳定宏观税负总要求的贯彻。简言之,房地产税不应该是纯粹意义上的增税政策。

  第三,房地产税牵动的其他领域改革——户籍制度、公共服务资金供给制度和行政效率改革。

  房地产税与居民迁徙制度有关联。我国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就要对要素流动特别是人口流动有所准备。各国经验表明,具备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和较高行政效率的地区很可能是吸引优质人才的重要因素。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保证这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辖区内的房地产税将是主要的财力来源之一。因此,房地产税在财税改革的大背景下将可能具有较强的税收竞争乃至区域竞争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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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 地产税 房产税 公共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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