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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单印药房名 “葫芦”里卖啥药?

2014年06月05日 14:02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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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

  患者手拿两张处方单

  前日(3日)上午,记者来到了番禺何贤纪念医院。记者看到,不少患者都手拿两张处方单,“一张是在医院缴费,另外一张去旁边的何医药房缴费。”一位就诊患者表示。记者留意到,需要前往何医药房缴费的处方单左上角处,都明确标注了“何医药房”四个字。

  记者走访发现,这家医院附近有3家药房。记者拿着张先生的处方单,来到另外两家药店取药,对方均表示可以取药。

  记者了解到,2007年开始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这意味着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前往任意药店买药。“为什么特别标明来这个药房取药呢?”张先生满腹疑问。

  昨日(4日)下午,记者在该药房附近采访,不少市民认为,既然医生在处方单上印了“何医药房”四个字,那就是告诉他们,必须在何医药房购买。

  医院:

  患者可以到其他药店买药

  前日(3日)下午,何医药房(即广州何医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先生表示,何医药房由何贤纪念医院投资创办,“何医药房是在2005年成立,经过审批,药店自负盈亏,与医院经营无关。”

  医院在处方上标注“何医药房”字样,是否存在诱导患者前往该药店消费的嫌疑,何贤纪念医院负责人称,院方只是引导并非强制,与患者的理解有所偏差。“这家药房药品的进货渠道有保证,我们只是推荐患者在这家药店拿药,如果他们不想来此买药,也可以去其他药店。”

  律师:

  指定药房违背公平自愿精神

  对此,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陆星宇律师认为,医院开处方指定某药店拿药违背了公平、自愿的法律精神,有失公允。

  患者与医院构成了一种消费关系,作为消费者的患者,却遭遇“指定”消费,破坏了公平、自愿的原则,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编辑:于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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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处方单印药房名 医院指定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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