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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稀土案终裁中国败诉 资源税明年或取代出口税

2014年08月11日 09:09 | 作者:杨萌 |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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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巡视员贾银松表示,要真切体会到WTO稀土案败诉以后,我们加快改革调整的紧迫感

  编者按:在今年中国稀土业最高规格的产业论坛召开前夜,WTO对美欧日诉中国稀土案给出终裁结果——中国败诉。这个消息,让整个会议的气氛顿时凝重起来,但也让话题更聚焦起来。在终审败诉后,中国稀土业将如何应对,中国稀土的未来究竟在哪里?

  

  8月7日,美国、欧盟和日本诉讼我国稀土、钨、钼等相关产品管理措施案终于迎来了终裁,败诉的结果,让众多参与第六届包头稀土产业论坛的业内人士感觉有些沮丧,而不出意料,这一事件也成为了本届论坛的焦点话题。

  要知道,自2012年3月份起,稀土案便一直牵动着业界神经,在将近两年半的时间里,监管机构及各企业曾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以至于当《证券日报》记者采访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巡视员、稀土办主任贾银松,并请教下一步我国将出台怎么的政策来面对这一结果时,他不无遗憾地对记者说:“为什么总要提败诉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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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7日,稀土案终裁结果公布的第二天,第六届包头稀土产业论坛开幕,当天下午,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题为《WTO稀土案败诉后我国稀土管理体制的调整》演讲开始时,会场座无虚席。

  演讲中,陈卫东仔细分析了此次稀土的案情背景、中国援引例外条款的抗辩,以及他预计稀土案之后出口管理措施的调整等内容。

  “其实,在2009年美国、欧盟等国家发起原材料案时就已经做好了铺垫,当时的那个案件中国也败诉了,而那些进行上诉的国家就是为了投石问路,通过原材料案来试探在WTO中对于相关规则解释,会得到怎么样的结果,在获得有利于他们的解释结果后,再利用这个标准,实现他们真正的目的——获取稀土。”陈卫东表示。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上诉,而这也就是原材料案;2011年,WTO裁定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这九种原材料是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并不包括稀土。

  陈卫东指出:“稀土案和原材料之间是有关联的,就是因为原材料案没有最终形成有利于我国的规则解释,才造成了稀土案中方获得胜诉的机会不大。”

  在稀土案中,中国被诉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两种,一种是出口税,另一种是出口配额。

  “其实,WTO一般使用的规则主要调整和约束的是进口关税,而较少关注出口税问题。然而,在我国加入WTO时,我国承诺只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下简称:《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清单中列出的84个税号的产品,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出口关税。而美国等国家起诉中国稀土税也正是因为,中国向58项稀土产品征收出口税,违反了《加入议定书》的第11条第3款。而出口配额方面,则认为中国违反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简称:《关贸总协定》第11条。”陈卫东解释称。

  随后,我国对上述诉讼进行了援引《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进行了抗辩,但由于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以及条款规定问题,最终败诉。

  “专家组最终认定中国的出口税措施违反《加入议定书》第11条3款义务;且中国无权引用《关贸总协定》第20条辩护。即便中国有权引用《关贸总协定》20条,中国也未能举证证明出口税措施满足第20条b款和前言的要求。”陈卫东表示。

  同时,陈卫东表示:“至于出口配额方面,专家组认定,中国对稀土等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配额并未与中国国内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限制一起施行,从而未能满足《关贸总协定》第20条。虽然,中方均已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但考虑到原材料案上诉机构报告的意见,稀土案上诉机构在中方的核心诉求上全面支持中方的可能性很小。”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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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稀土 中国 WTO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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