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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企业隐瞒信息将上“异常名录”

2014年09月05日 08:40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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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全公示下月开始实施。

  在昨日(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配套的5部补充规章制度也已经由工商总局下发,其中包括企业信息的抽查办法,以及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

  此外,针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公示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以及2013年度的年报最终公示截止日期都为2015年6月30日。

  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表示,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四种情形将上“异常名录”

  随着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在新增市场主体数据迅速攀升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出台,对规范和维护市场良性运行格外重要。

  上月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公布之后,围绕这一条例配套规章的公布便提上日程。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此前,工商总局已经公布了包括《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在内的5项配套措施。

  根据工商总局提出的办法,针对企业的抽查,规定抽查的对象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同时也明确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比例和次数。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马夫表示,所谓定向抽查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规模、类型、所属行业等条件来确定,对这个行业进行定向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出现四种情形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用明显的红色标记进行提示,这四种情形是: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马夫表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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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信息 公示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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