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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万亿资产证券化大幕开启

多头监管成主要障碍,行业呼唤顶层设计

2014年09月23日 09:01 | 作者:吴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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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碍 多头监管矛盾凸显

  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现有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5大类: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管理部门为证监会,实施审核发行;信托渠道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ABT),发行管理部门为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ABS);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为发行管理部门,实施注册发行制;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由保监会管理,实施注册发行制。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多头监管的矛盾日益凸显。稍早之前,平安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ABS)经历了“上市-暂缓-备案”,就已经反映出这个问题:这款由平安银行发起、国泰君安作为主承销商,被认为是首只亮相上交所的ABS产品在公布后不足一日就被央行叫停,原因是没有向央行备案,程序上存在瑕疵。

  中铁信托王跃博士表示,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其产品的创设、发行、审批、交易、监管等环节分别涉及“一行三会”四个监管机构,多头监管必然导致部门本位主义泛滥、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上升、责任划分不清等弊端,从而限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与规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迫切需要改变政府金融机构现行的监管模式。金圆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林华则表示,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较多,环境变量之间又相互发生作用,为了使总体风险得到控制,要求在顶层设计上采取统一监管模式。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作为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一不能乱,二必须统一监管。他表示,从长期来看,应当建立起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金融衍生产品。但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只能是“谁家的孩子谁抱”。这样的后果是,“好孩子”大家都抢着抱,最后也给抱死了。

  除了多头监管之外,资产证券化面临法律支持严重不足的局面,中国目前缺乏正式立法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只有一些分散的专门行政规定和业务过程中所需涉及的其他法规。业内人士认为,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足给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适用制造了障碍,应当由立法机关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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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 证券 监管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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