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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调查:力促司法“去行政化”

2014年11月10日 08:52 |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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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办案责任制有难度

  不少基层检察官坦言,落实办案责任制确实有难度,检察官素质亟待提高。过去检察官办案时,遇到拿不准的问题可请示副检察长、检察长,直到报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而落实办案责任制后,基本案件由办案组组长决定,很多基层的检察官不敢负责,心里有恐慌、顾虑。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认为,改革的成果最终都需要落实在办案责任制上。他建议,对现有执法一线检察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心理素质及个人能力,让他们敢于担当责任。

  对于边远地区司法人员的现状,也亟待关注和解决。在一些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缺员、断层、老龄化以及人员流失等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有的法庭无法组成合议庭。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院长马晓军对半月谈记者说,法院人员编制少,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现在他所在的法院人数是87人,一线法官是44人,去年一年承担了2276起案件的审理。办案最多的法官一年要办140件案子,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在办案过程中。

  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改革有阻力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焦成千说,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改革一定要和其他改革同步进行,不进行机构改革,不去行政化,执法办案责任制就落实不下去。

  半月谈记者在调研中发现,要实现“省级统管”目标,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二难”问题亟须破解。

  一是确定检察官员额基数较难。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基数大,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为例,365名工作人员中有147人拥有检察官身份,104人拥有助理检察员身份,占总人数68.8%。基数大,因此需要制定出改革的近期、中期、远期目标,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改革。

  焦成千介绍,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设定3年过渡期,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逐步消化剩余检察官,过渡期内不再任命检察官。目前,九台市确认的检察官在所有人员中占到60%的比重,离省里规定的39%还有较大差距。“都有资质,谁上谁下让人为难。”

  二是检察官的分类管理有难度。改革内容中将检察官分三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行政人员。但实际操作中要落实到具体人头时,怎么平衡各方意见和利益,尤其是现在各级检察机关已有一大批拥有检察官资格,但在行政、后勤岗位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怎么推进分类管理是个难题。

  于晓光等专家建议,检察官的员额确定应给下级充分的灵活性,同时需要较长的过渡期。其灵活性既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案件多少的实际情况,还要考虑到原有检察官队伍员额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搞一刀切;检察官员额的减少可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自然减员等消化掉现有的员额,自然、平稳实现改革的目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明年开始,检察机关人数保留的比例总体不能低于现在的60%,省市县有一定区别。之后每年减少2%左右,大体经过5年时间达到50%比例比较合适,总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同时,要有相当长过渡期,如5年达到什么程度、10年达到什么程度,逐步减少。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认为,对于过去曾担任检察官,而如今在行政、后勤部门工作的人员要合理安排,防止积极性受挫后影响正常工作。

  人财物统一管理后保障有忧虑

  现行体系下法院、检察机关经费依靠中央转移支付和省财政支持,以及同级财政保障。对于省以下检察院、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不少基层检察院、法院负责领导表示,统一管理后对于是否能够足额、及时保障办案经费有担忧。

  “即使将来实现了‘省级统管’,如果基层经费保障不足,地方给予财力支持,最终检察机关还是不能与地方完全脱离关系。”焦成千担心。

  除了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他们的工资待遇也是普遍关注的话题。马晓军说,法官的工资待遇不算高,基层法院的晋升空间也十分有限,工作压力非常大。“以前出去说我是法官很自豪,现在很多法官出门不敢说。”

  基层普遍反映,地方司法人员职级待遇较低、晋升空间有限,使得优秀人员向党委、政府机关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单位、律师事务所流失较多。不少新入职检察官、法官工作时间不长就考虑调动或者“跳槽”当律师。许多基层检察院、法院陷入边招录、边流失的“怪圈”。

  采访中,不少基层法官希望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肩负的办案责任和工资待遇相匹配,包括岗位津贴和退休后的相关待遇。(半月谈记者 周立权 吴昊 王大千 叶前 黄安琪)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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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依法治国 司法去行政化 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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