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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生产销售毒害孕产妇、婴幼儿假药等将重罚

2014年11月19日 09:06 | 作者:彭波 董鲁皖龙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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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18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将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

  近年来,借助现代生产技术手段与销售途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大量出现,案件量不断上升。据最高检统计,201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全国法院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

  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5年之后,两高再次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打击力度。

  新的司法解释共有17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的原则。

  亮点解读

  生产假药包装盒也属生产假药

  【典型案例】2011年9月,被告人蒋某从安徽太和县李某处购买了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的纸质包装盒及配套的说明书和标签等物品,并以此生产了6000余盒假疫苗。2013年3月,江苏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判决李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生产了假疫苗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李某就被判犯生产假药罪,这是为什么?

  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人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来逃避打击的情况,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的含义,把几种行为都认定为“生产”行为,包括: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把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以及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等,从而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近年来,药品原辅料、包装材料安全问题严重,非法生产药用辅料的现象很突出,直接导致严重的药品安全问题,各地也都出现了通过利用回收的废弃包装材料生产假药的案例。因此,新的司法解释中对生产假药的行为认定不再局限于生产药品本身,而是将印制假药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行为等都定义为“生产”行为。此外,司法解释还把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都作为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韩耀元表示,对生产、销售行为的重新界定可以有效应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分工明确化、链条化的特点,有利于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分化瓦解犯罪组织。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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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假药 生产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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