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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出台办法 政协提案由市长负责

2015年01月19日 10:31 | 作者:高健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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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规定,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

  如果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

  并且,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

  同时,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策,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办法》还要求市政府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作者:高健)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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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提案 建议 市政府 承办 办理 北京市 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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