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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公函”到底能不能开

2015年10月22日 17:21 | 作者:高亚洲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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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具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10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又见求情公函,没有任何意外,再次引起汹涌的群情激愤,有人认为这是公权力粗暴地干预司法,破坏司法公正,有人认为这是公权力多此一举。祛除其中的情绪表达,仍需沉下心来,仔细打量一番,这“求情公函”到底能不能开呢?

  我们固然可以理解当事人单位对当事人护短之心,关键的问题是,在法律范畴内是否合法、合理。事实上,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在刑法中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等相关规定。前者的法定是指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后者的酌定,则是指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换句话说,无论是法定还是酌定,只要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出具“说明书”向审判机关“求情”。

  而对比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规定来看,叶军是不符合此类条件的,而在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中,确实是可以找到这样的条款——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出具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此前有着突出的优秀表现,在量刑上是可以酌定考虑的。

  于此而言,犯罪嫌疑人叶军所在的环保局出具“求轻判”证明,主要内容客观真实,能够有不可辩驳的证据,那就是无可厚非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毫无情由地责难单位的“求情公函”,恐怕也是有违法律精神的。

  那么,接下来的疑问是,为什么在法理上合法合理的“求情函”,会引致如此大的民意反弹呢?除了对公权力的刻板印象外,更主要的恐怕是对公权力出具“求情公函”亵渎法律尊严的担忧。

  而这种担忧并非毫无来由的,从此前曝光的“求情公函”来看,根据媒体的梳理,既有对法院动之以“情”,有的晓之以“理”,当然也不乏声色俱厉、干脆插手案件处理者。无论是何种姿态,似乎很难看出以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良好初衷,倒是落于“护犊情深或是沆瀣一气”的居心叵测。

  为何会将“酌定”这本好经念歪?除了“权大于法”沉珂在兴风作浪之外,与相关问责机制尚未明确,“求情公函”走样变形成本低,也有着莫大的关系。

  于此而言,对于“公函求情”,显然是不能棒杀的,关键是在法治基础上,规范“求情公函”的开具,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问责机制,建立公平有序的司法机制。

  据悉,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全会专门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就在同一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专门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愿一场自上而下的法治纠偏,能够驱逐求情函中的权力魑魅,让其回归到最本原的法治角色。(高亚洲)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求情公函” 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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