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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腐防雅贿就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2015年12月10日 11:25 | 作者:王琳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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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反腐领域的“拍虎打蝇”渐入佳境,一些官员哀叹腐败不易,又不愿舍弃眼前的腐败利益,遂致力于腐败风险控制术,各色奇奇怪怪的腐败形态也随之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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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朱建龙案就为“雅贿”提供了一个注脚: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长朱建龙为企业审批开了绿灯想收取回报,又觉得直接收钱“影响不好”,便和企业做起了“生意”——几瓶熏香剂“卖”8万、两块总价870元的劣质玉石“售价”3万……就这样,朱通过类似“生意”敛财近30万元。


这样的风险控制,其实并不高明。不管是原始粗暴的直接贿赂,还是变着花样的各色雅贿,终归还是“贿”。只是与直接贿赂在犯罪数额认定上的简单相比,要证实雅贿则相对困难。在朱建龙案之前,就有些贪官自作聪明,把假古董假字画放在古玩店代售,再暗示送礼者到这家店以真品价格买下。若被查获,送礼人则辩称,我不知道我买的那雅物是假的,要知道的话,我能出那么高的价钱吗?受贿者也会辩称,我还以为那的那雅物是真的,所以我才收了那么高的价钱。


这种掩耳盗铃式的贿赂犯罪,的确给侦查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但贿赂犯罪除了收受钱财这一客观表现之外,还有另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若卖“雅”的官员,恰好为高价买了他的“雅品”的事主谋取了不当利益。这行贿、受贿的罪名也就不难坐实。


查处“雅贿”的另一个司法难题,是贿品在买卖时的价格和案发时的价格,有时会相差很大。应以何种价格确定为贿赂的犯罪数额,颇有争议。但这并非不可解决,有价证券就存在巨大的价格波动,也可以进行价格认定。当然,这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才能平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雅贿”及其他花样翻新的腐败形态,不过是大量贪贿犯罪中的一个断面。所谓以买卖为包装的“雅贿”也并非贿赂的主流,主流还是“俗贿”。可以关注并正视“雅贿”中的查处难和价格认定难,但没有必要扩大这种“困难”。显然,在盗窃、诈骗等犯罪中,我们很少听到专盗古董字画的“雅盗”、或专骗古董字画的“雅骗”,因为盗了什么、骗了什么并不是第一位的,首先的问题还在于,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雅贿”也是一样。


当然,若真有贪腐官员潜心研究,找到了现行法上的漏洞,成心给司法出难题:现行法律条件下确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如真有这样的个案,那也是法治的必要代价。这在法治国家并不奇怪,别说是“雅贿”,就算是真金白银的“俗贿”,也同样存在证据不足的可能。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修改立法,填补漏洞;二是强化查处,让侦查人员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上更充分、更有效。“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腐败翻新,反腐败就得跟上。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陈佳

关键词:反贪腐 防雅贿 就要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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