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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要合理吸收民意

2015年12月10日 16:32 | 作者:游 伟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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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和民意之间。所谓民意,又谓民心、公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法官往往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推断对案件予以裁判。由于考察问题时立足点的不同,判决与民意之间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弥合不但需要法官的审判智慧和技巧,而且需要相应的民意沟通和引导机制。

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担负着守护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遵从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和生命。法律是抽象性和专业性的规范,判决是法官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因此,单就法律适用而言,它应该是理性思维的产物。但法律适用需要取得社会的认同,如此才能培养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应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唯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如果判决总是背离社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或者法律的适用经常超出民众对法律的解读判断,就会出现两种负面效应:要么是社会民众不信任法律,要么是社会民众恐惧法律。不过,民意有时具有非理性特征,民意在形成过程中往往包含着躁动等情绪,因此,司法又必须引导民意。其实,不论是尊重民意还是引导民意,都是民意和司法裁判之间的互动,即民意如何为法官所了解,法官如何科学对待民意。

当前,民意沟通渠道尚不够顺畅,设置科学合理的民意沟通、传达渠道颇为紧迫。从案件审判进程看,民意沟通可分为事前沟通与事后沟通两种形式。事前沟通是判决之前的疏通,这种情况往往是案件在判决之前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响。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需采取陪审制,即由代表社会公众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审理案件。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常常过于追求规范化,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过度程式化甚至行政化的倾向。陪审制让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审判,可以使法律裁决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最大限度的结合。

在当前情势下,需要进一步强调陪审员沟通和表达民意的传统角色,即由陪审员将民意通过陪审的方式传达给法官,以弥补因法官和民众缺乏交流和沟通而造成的信息匮乏,可以在法律适用方面,达到大众正义观念与法律原则切合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常常存在远离民意的倾向,但民意和司法活动之间需要某种正当性联系,关键是要把这种正当性机制化。陪审员制度如果做得好,裁判就可以将民意注入法律原则之中,使民意最终在司法判决中得到合理体现。而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陪审员也应对民意进行过滤,考察其是否真正代表了社会民众的一般认知与情感,然后将真正合理的部分带入法庭,在裁断案件时予以充分考虑。

事后疏通是在案件判决结果形成后的沟通,也是提起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事由。为避免判决过度背离民意,需要将社会民众对判决的看法通过一定的机制反映到司法机关,然后,由司法机关在充分考虑法律与民意关系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新的判决。事后疏通需借助于民意监督机制,即由依法设立的社会机构专门针对争议较大的判决汇集民意,将其传达给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由法院对案件做出是否重审的决定。

在这样一种机制中,法律程序实际上被当成一种政治参与的替代方式,为民意开辟了一条进入司法场域的通道。比如前些年引发热议的许霆案,从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来看,它与社会民众的看法相去甚远,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质疑。可喜的是,虽然并不存在由法定机构来传递民意的机制,但当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通过各种渠道获悉了民意,并给予了充分重视,依法作出了新的判决。不过,目前的民意疏通仍然具有偶然性,缺乏稳定性,因此,立法者通过设置民意疏通机制解决类似问题,依然十分重要。(游 伟)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司法机制 社会纠纷 吸收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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