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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刘志军案、民航系统李培英案等发端于审计

2015年12月22日 10:55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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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与检察的合作之道

  审计工作,是反腐败的“尖兵”,很多大案发端于审计,而后将案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办。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就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凝聚共识,出台工作意见,力促审计风暴转化为问责风暴。

  2015年,云南省检察院反渎局主动与省审计厅联系,多次协商后,起草了《关于健全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制度的实施细则》,经省院检委会通过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执行。实施细则会签后,省审计厅及审计署驻昆明办向省检察院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3件,实施细则为推进案件查办工作搭建了有效平台。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也关照到了“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这一关键问题。明确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罗猛认为,此《意见》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审计与检察机关如何衔接作出具体规定。从以往审计与检察衔接的情况看,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与完善。

  第一,应该形成审计与检察、纪检等机关的双向移送机制。不仅是审计机关发现问题移送检察、纪检机关,而且检察、纪检机关发现问题也可以移送审计机关进行全面或者专项审计,以进一步发现案件线索以及查证犯罪事实。第二,从以往合作情况来看,审计机关人员审计能力强、业务精,但是不少人员没有专业的法学背景与专业知识,在审计中发现问题以后,对一些行为的定性、取证固证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应该引入法律人员参与审计。第三,从审计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来看,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如移送、提前介入、结案答复等相关问题,需要两法衔接予以明确,更重要的是需要相关机关在合作配合中不断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机制。第四,审计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立案侦查以后,如果需要审计,一般是由司法审计机关或者社会上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来进行,这就是一种重复劳动,有必要赋予我国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的司法证明效力。王丽丽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刘志军案 李培英案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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