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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已迟到,不能再打折

2015年12月23日 15:25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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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1月21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云凤被无罪释放。从入狱到释放,钱仁凤已失去自由超过13年。(12月22日《重庆日报》)

巧家投毒案,等了13年,终于等来了正义。保姆钱仁凤,最终沉冤得雪、无罪释放。但是,钱仁凤最美好最青春的13年,不是献给了爱情,也不是献给了事业,而是献给了牢房,而且还仅仅是因为一次法庭的错判。这样的情节与叙事,难免令人忧伤。再看到钱仁凤父母蹒跚的背影,更令人心碎。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因为司法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最终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陷入了无边的痛苦与伤害。

本案背后,司法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不得不查。一是刑讯逼供。据钱仁凤透露,她之所以认罪,是因为遭遇酷刑。“我不承认,他们就让我跪在地上,跪了七八个小时。他们还脱下黑皮鞋打我的脸,皮鞋的跟有点高”。二是伪造证据。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物证鉴定文书中,证实对钱仁凤的第一、三、五次讯问笔录,以及钱仁凤对菜刀和针筒的辨认笔录上签名,均为侦查人员代笔。如此明显与拙劣的伪造,却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绝对是一个司法笑话。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这就是说,冤假错案对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危害比犯罪本身更甚。对于这样的冤假错案,除了必要的赔偿程序外,追责程序必不可少。既然正义已经迟到,就不能再打折扣。当年的冤案是谁制造的?谁审判的?伪造证据的人今何在?等等。这一切,都必须有明确答案。

从过往的现实来看,只赔偿不追责似乎是“不成文的潜规则”。比如浙江“萧山案,关于追责程序,有关方面称“不便透露细节”;比如广东“徐辉案”,在徐辉被宣告无罪之后,当地政法机关对追责只字不提;再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但如今快一年了依然没有半点下文……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只是第一步;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应是对冤假错案进行纠偏的应有之义。

越是对冤假错案造成人员的追责缺失,越要持续关注与监督。当然,在追责的过程中,难免有困难与荆棘,但这不能成为“追责缺失”的挡箭牌,而应成为继续调查的动力源。就巧家投毒案而言,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赔偿追责不能有半点含糊,当地有关部门不能讳莫如深,而必须提上议程。同时,也不能用赔偿代替追责。赔偿与追责,对冤假错案而言,缺一不可。只有赔偿与追责都到位了,巧家投毒案的正义,才不算打了折扣。(龙敏飞)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钱仁凤 巧家幼儿园投毒案 赔偿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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