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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发布 14种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2016年01月07日 16:16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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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廖元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故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谁能申请赔偿? 7种决定不起诉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介绍,在调研和就该《解释》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全国各地与会代表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须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

  据此,《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不仅对权利进行了保障,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刘合华说。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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