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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诚勿扰”还是应“非法勿扰”

2016年01月15日 14:28 | 作者:姜平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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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不改名称,不变精彩!”,充满了傲慢气息和炒作色彩,这对喜欢《非诚勿扰》栏目的观众不是坏事,意味着他们可以继续看到栏目,但是对法治并非好事,让人忧从中来。原因很简单,根据2015年12月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江苏卫视在判决生效后应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但凡稍具基本阅读能力的人,恐怕都知道“立即停止使用”的含义,可为何江苏卫视敢当作耳旁风?江苏卫视所称的“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也不等于就有理由不执行判决。提请再审与执行判决是两码事,你当然有权利申请再审,但是如今只是处于立案审查状态,并不妨碍执行深圳中院判决。

江苏卫视有自己的律师团队,《非诚勿扰》栏目也有律师指点,作为专业人士不可能不知道相关法律。

不管什么情况,违法不遵都不可取。身为一档深受观众喜欢的知名栏目,《非诚勿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更是后患无穷,除了伤害栏目形象,还让人感受到栏目所宣扬的主题与其做法相冲突。《非诚勿扰》是一档提供“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的电视栏目,最应该富有契约精神,否则还怎么让上节目的人去诚实交友和婚恋?最应该具有法治精神,否则观众怎么相信你?与法院判决对着干的《非诚勿扰》,就算“再精彩”终究都不光彩。也令人不禁想追问:到底是“非诚勿扰”还是应“非法勿扰”?

建设法治国家,人人有责,各个机构概不例外,作为电视媒体的《非诚勿扰》节目当然更应该带头遵守法律。涵养法治信仰,自觉守法用法,才能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也才能不断筑牢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根基。更重要的是,守法用法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尊重法律、保持理性”更应该付诸实践。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无论原告金阿欢还是被告江苏卫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遵守法院判决是不容推卸的义务。至于该案最终如何走向,不妨静观其变,如果再审发生了变化,金阿欢和江苏卫视同样都要遵守判决,而不是与法院判决对着干。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法律,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体现于日常行为之中,才能真正形成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社会。

遵法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任何机构的基本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人可以破例,更不能干扰。(姜 平)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非诚勿扰”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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