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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是件什么“神器”?

2016年01月15日 09:07 | 作者:刘文俊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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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报道称,最高法院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调查令”这个听上去很威武的名字,可谓是律师办案取证的“神器”。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在试点推行这个制度,“谁用谁知道”,用过的律师大多认为极大便利了证据调取工作。当前的司法改革越来越强调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假如“律师调查令制度”能顺畅出台,全面铺开,将无疑有利于律师扮演更重要的法治角色。

长期以来,律师被定位为帮助司法机关完成审判工作的角色,因此在一些司法机关眼中,律师不仅显得多余,甚至还在“添乱”。不少刑辩律师长期有一个潜规则,那就是少取证不调查,除了刑案取证更为艰难以外,积极调查的律师很可能会遇到各方面的阻挠,甚至面临律师伪证罪的牢狱之灾。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取证的积极性更高一些,因为主要是平等双方的争讼,不存在公权力的压力,且证据往往能左右民事诉讼的结果。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大量律师还是遇到了取证难题。目前中国个人的财产、金融、婚姻、企业等信息都存储在公共部门或准公共机构,律师为办案需要调取这些信息存在制度门槛,而这些信息又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结果和执行效果,因此能否顺畅获取这些信息便成了很多司法案件的“阿基里斯之踵”。

当然,目前也有办法获取这些信息,例如为办案而到银行或房管部门查账,需要司法机关人员带着介绍信去办理。法院执行庭许多法官的常年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带着介绍信奔波于各大银行和各地房管局。有需求就有供应,一些通过灰色途径获取这些信息的生意便应需而生。但这些生意并非只是服务于合法正当的取证需求,还服务于各种非法的“人肉检索”或是“私家调查”,个人信息因此而大量泄露。“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行将有助于扫除这些灰色地带,更好保护个人信息。

司法案件的结果是由法律和事实两个要素决定的。大量常规案件在法律上并无争议,左右其结果的主要是由证据建构起来的法律事实。当年广东四会曾发生过一起当事人不服判决在法院门口服毒自杀的事件。该案判决结果之所以不利于自杀的当事人,就是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职权主义审判思维的影响下,一些法官曾经常“越俎代庖”为案件四处调查取证,这种包公式的办案方式显然不符合当前司法案件爆炸式增长的现实,也不符合目前主张法官中立审理的法治理念。

假如“律师调查令”制度得以全国推行,一方面将调动更多律师取证的积极性,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证据,有利于形成更为公正更为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刑事案件而言,假如律师能够更为“安心”便捷地进行调查取证,将“倒逼”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加强起诉前的准备,提高办案质量,不至于像“快播案”一样,处于尴尬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还可以督促律师提高执业水准,不再以取证难推卸办案职责,敷衍当事人。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假如一个律师带着不充分的证据走进法庭,没有调取本应且本能调取到的证据,这样的律师将可能面临法官的训斥,面临不称职的调查。

□叶竹盛(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律师调查令”律师办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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