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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秀”可处罚,但普法宣传须跟上

2016年01月15日 14:56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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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虽然不少人对“炒货店被罚20万”表示同情,不过,记者调查发现,执法部门是依法行政。依据就是新的《广告法》——白纸黑字,而且20万元已是处罚下限。(1月14日《钱江晚报》)

就因为不知情,就因为不懂法,在自己的广告宣传语中无意识地加了一个“最”字,杭州这家炒货店,或将面临20万元的巨额罚单。若是对虚假的电视广告、网络广告进行处罚,哪怕数额再大点,相信公众也一定会拍手叫好;但对这家炒货店进行处罚,却让不少人帮忙叫冤。为何呢?两个原因,一是没有一碗水端平,有选择性执法之嫌;二是这家企业不是什么知名的大企业,只是一家炒货店,有捡软柿子捏之嫌。

无论公众站位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家炒货店就是违法无疑。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中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这就是说,对杭州这家炒货店的处罚,是依法行政,并无不妥。

可为何,还是会有人觉得这样的处罚有些过分呢?这一方面,是反思法律本身的一次机会,当法律的处罚引发公众的争议时,说明法律有必要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以便让法律本身更具民意基础,毕竟法理不外乎人情。另一方面,这也是一次反思政府部门工作的契机。众所周知,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法律顾问,也不是所有的创业者都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现实下,政府部门的工作,就应该有所延伸。

也就是说,既然这家炒货店是无心之失,那么有必要拷问的是:政府之前有没有进行必要的提醒与告知义务?众所周知,一家炒货店的广告牌,与其他在媒体上打广告不一样,媒体大多有法律顾问,对广告本身,也会有一定的审核,那么最终呈现出来的广告违法广告法,一定要从严从重处罚。但个人的广告是打在自己的店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个很小的私人空间,对这里的广告要不要施加20万的处罚,仍然是可以进行一场大讨论的。当然,这是后话。

就如今来说,既然法律有如此规定,那对这家炒货店进行处罚无可厚非,只是希望通过这样的一起事件,能促进司法解释的出台,避免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却遭遇质疑的尴尬。而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对于普法的宣传,也应及时跟上。唯有政府部门做好了自己的职责,且没有明显的漏洞了,其再次依法行政对一些企业进行处罚时,才不会遭遇不必要的非议。(龙敏飞)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糖炒栗子 杭州方林富炒货店 20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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