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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细则:查询目的要合法 原房产证不用更换

2016年01月21日 10:4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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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来源新华社

资料图。来源新华社


  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限定三类主体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程啸指出,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资料图。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 摄

资料图。新华社记者 张晨霖 摄


  如何进行查询?

  ——利害关系人需提交“查询目的的说明”

  根据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于查询所需材料,细则增加了“查询目的的说明”这一项。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一种不予查询的情形:“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细则提出,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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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细则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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