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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滞纳金”只缘“法规欠细密”‍?

2016年01月26日 12:48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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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三明网友“larder”在东南网《直通屏山》反映,去年12月16日,他收到三明燃气公司的通知,称其在当年9月因银行卡余额不足,不能全额支付417元燃气费,而被收取了97元的滞纳金。“为什么不能先扣余额,再对不足部分收取滞纳金呢?”网友“larder”认为,两个月不到就收了近百元滞纳金,这种“任性”做法让他觉得不合理。(1月25日东南网)

欠费400多元,滞纳金近百元?当地燃气公司言之凿凿回应称,根据我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用户欠费金额×欠费天数×3‰”。笔者不清楚上述计算标准是否真的“国内统一”,因为就在去年6月份,媒体也曾报道过,四川成都张先生遭遇“欠缴燃气费4028.71元,还需缴纳滞纳金8727.14元”的烦心事,而燃气公司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称可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的滞纳金”。

没有“最任性”,只有“更任性”。比起成都张先生超出欠费两倍还多的巨额燃气滞纳金,三明那位网友的罚缴金额或许可算“小儿科”了。公允地说,一些用户的拖欠燃气费,尽管不是出于本意,但终归也属有过在先,故而适度给点经济处罚,权当“买个教训”。但凡事总得有个限度,追缴滞纳金不能“为罚而罚”,甚至像现在许多地方那样,实行的还是“上不封顶”。如此“任性”而为,着实给人一种以“气”压人的霸道姿态了。

应该说,设置滞纳金这一规定,主要是为警醒和引导用户的及时缴费。然综观现实语境,人们却未必不存这样的疑虑——有些公用服务单位,是否已经有意无意地将其视作了一种“创收”之源?比如,记者随机采访了数十位使用燃气的福州和三明市民,其中40岁以上的市民基本没有出现被收取滞纳金的情况,而40岁以下的市民则超一半曾收“罚单”。这样的滞纳金发生和收缴率,难道仅仅是“年轻人易疏忽”那么简单?

“任性滞纳金”,到底该不该?律师的说法值得倾听。从本质上说,滞纳金是约束违约责任的方式,类似于违约金。换言之,对于拖欠燃气费这一行为,就算要收也应收取违约金。而且,“滞纳金一般用在行政管理领域,比如税务、交警等行政部门的追缴处罚;而水、电、燃气等的非行政部门,应该更适用于违约金。况且,按照最新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显然,过高或“天价”滞纳金的频频出现,的确说明只有进一步地厘清和细化规则,才能将这类缴费有效“关进”法制的笼子。

按照法律专家所言,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20%的,能视为“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对于普罗大众来说,也许不太清楚这些道道;但有论者早就提出,公用事业具有公益属性,用户拖缴费用即便要缴违约金,也不宜以“纯商业性质”去看待,而应考虑其特殊性,多一些“利为民所谋”的宽容和体谅,让人们在某些方面不必再“谈欠费而色变”。

走笔至此,自然引出一种想法:时有所见的“任性滞纳金”,其实也不止缘于“法规欠细密”。事实上,坊间不乏议论,依靠滞纳金不断叠加去约束欠款人行为的方式是比较落后的,除了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如果凡事都能认真对照群众路线的要求与标准,自然可以促使燃气公司主动而为,积极寻思改进对用户的贴心服务。心中若是牢牢绷着这根“弦”,老百姓对“欠费罚单”的意见肯定是会少多了。(司马童)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任性滞纳金” “法规欠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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