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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应规避女性就业歧视

2016年02月16日 13:59 | 作者:汪昌莲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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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痛经不能上班的可申请休假1-2天……日前,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比于1990年通过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在女性产假、流产假、生理期保护及违规惩罚等方面都有相关更新。(2月15日《安徽商报》)

女职工痛经可休1-2天假,工资将照常发放,安徽这个规定好是好,就是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对于女公职人员来说,此前经期请短假,也不是什么问题,有了这个“痛经假”规定,她们请假更是理直气壮了。然而,对于企业女工来说,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痛经假”只不过她们梦中的“护舒宝”,这项女性特殊福利,享受不到自不必说,还有可能导致利益受损。

事实上,企业女工、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工作时段长,劳动强度大,出于维护女性健康的考虑,她们更需要也最应该享受“痛经假”。问题是,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难有保障,哪里还会给她们去兑现“痛经假”?可以预料,一边是有关部门不厌其烦地重申保护女性权益,女职工痛经期可带薪休假;一边却是企业变本加厉地要求女工节假日加班加点,甚至肆无忌惮地“贪污”女工的加班工资。

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有法律人士建议女工去“以卵击石”,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痛经假”。殊不知,即便是女工打赢了这场官司,讨回了“痛经假”,但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以各种理由发难,甚至让其卷铺盖走人,丢掉了赖以生存的饭碗。所以说,如果女工向企业争“痛经假”,非但讨不回公道,反而会失去更多的利益。再者,如果“痛经假”规定得以强力推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在招工上拒收或少收女工。

果真如此的话,一个“痛经假”规定,非但未能给企业女工带来实惠,反而给女性就业制造了困境,间接伤害了部分女性的基本权益。因此,执行“痛经假”,首先应规避女性就业歧视。换言之,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须制度保驾护航。有关部门必须针对企业女工制订保障休假权等具体细则,使女工足额享受到现有的假日福利;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管上要强力跟进,严厉制止和打击企业克扣假期等侵犯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汪昌莲)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痛经假” 女性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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