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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禽兽父亲监护权”还需公共监护补位

2016年04月13日 15:08 | 作者:张西流 |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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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的智障女卢小花(化名),终于摆脱禽兽父亲的魔爪。4月8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女儿卢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小花的监护人。(4月12日《四川法制报》)

过去,不管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怎样的侵害,也不管未成年人的生存条件怎么恶劣,要想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存在诸多困难,而且缺乏可以借鉴的先例。如此语境下,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撤销一个禽兽父亲的监护权,堪称是《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后,四川第一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其导向意义不容小视。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港湾,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事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层出不穷。因此,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不可否认,孩子虽然是家庭的,但更是国家的。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建立起社区、行政、司法等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彰显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因此,针对智障女童被禽兽父亲强奸怀孕事件,首先撤销禽兽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实现监护权的转移,对其进行合理安置,是必须的;同时,应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起对智障女童安置、监护、教育的长效机制。

换言之,撤销禽兽父亲监护权,还需公共监护体系补位。事实上,完善社会干预机制,化解公众隐忧和焦虑,已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完善公共监护体系,重点救助那些单亲家庭及失去父母关爱的孩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特别是,要将打工子弟与城市未成年人同等对待,让他们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发展成果,从公共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中真正得到实惠。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禽兽父亲 监护人 公共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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