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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热议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年限不同怎么对待?

2016年04月27日 09:37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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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行后,第1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成为有争论的问题。近日,在温州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支付高额续费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在京联合举办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

  与会专家们就如何正确理解现行法律法规,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展开讨论。此次会议既是对近日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支付高额续费问题的回应,也是对即将启动的民法典立法工作的展望,更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基本人权与合法权益的关照与维护。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

  何为自动续期不应由地方政府解释

  我认为,由温州市政府来解释“什么叫自动续期”,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问题。就现在消息来看,除了温州之外,还有深圳、青岛,都已经面临20年住宅期满自动续期的问题。

  这个问题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国法律的适用、解释,能不能每一个地方自己来做规定?温州有温州的规定,深圳有深圳的规定,青岛有青岛的规定,或者说让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来做决定。

  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完全有必要说清楚。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解释,因为这个条款写在《物权法》上,对《物权法》的解释当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说来也就是法工委。不能再由政府或者哪个部门来解释,更不能够由下面各级政府来做解释。如果没有统一解释,法律就乱了,而且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统一做出法律解释,非常有必要。

  关于“自动续期”的含义,至少有三点:

  第一点在“续期”,就是说明期满了以后,一不能够收回,二也不能够按照原有形式再来重新签订一个土地出让合同,续期就是把原有的延续下去,所以这一点要说清楚。不能够像一般征收房子那样,或者是拆掉、国家收回,也不能够再来重新签订一个合同。

  第二点是“自动续期”,这个自动续期就很重要,因为自动续期就说明业主不需要自己主动提出和申请。这涉及到法律效率问题,如果不自动续期,没有交费怎么办?我觉得自动续期的含义就是,没有交费他仍然有权在这居住。在转让时会出现问题,房屋期满,如果房屋要转让就要受限制,这将会在民事流转上起到影响,但并不对居住权利产生影响,因为权利是自动续期的。所以在权利上,他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他仍然可以居住,但是在转让方面受到限制,因为他土地使用权过期了。

  第三点,当初写的时候只写自动续期,并没有写有偿无偿,当时想留到以后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将来解释就非要说清楚。如果是有偿的,那要写明续期有偿要交费,那有偿交费到底多少?从当时情况来看,自动续期当然是数量不大,如果像现在温州报上登的还要交几十万块钱,显然负担太大,这不合适。即使收费,也应该是一个数量比较少的。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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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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