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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

2016年06月29日 09:09 | 作者:叶竹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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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是对立法专业性不足的补充。但法律制定得再完美,也未必能让民众自愿遵守,法规起草还需要一些“配套”工程给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规定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

该文件立意在于打通不同法律专业岗位之间的流转,让同样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不再受到岗位门槛的制约,真正实现法律职业的融通,实现法律人才资源的最佳配置。

大家谈论比较多的是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律师担任立法工作者的话题则谈论比较少。为什么要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律师能胜任立法工作吗?选拔律师为立法工作者可能解决什么问题,又必须防范什么新问题?这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在一些学者看来,律师是程序的工程师。而立法实际上也是程序的艺术。很多时候,一部法律能否被接受并不取决于法律的实质内容本身,而取决于制定法律的程序是否公平,正当和公开。律师对于程序的把握有助于立法工作符合程序要求。

一个优秀的律师同时也是法律风险的防范者,而立法工作实际上也是在立法上进行风险防范。

在地方立法工作当中,最重要的思维绝不是如何限制民众的权利,而是通过立法制约地方政府的权力,理顺政府各部门的职权。地方立法要解决的是,地方政府有可能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也有可能怠于行使职权,无法实现政府职能,侵害民众福祉。地方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范这两种风险的出现。律师在这一方面便可以施展防范风险的本能。

立法还是妥协的艺术,而律师实际上是善于达成妥协的,这种妥协并不是说毫无原则的退让,而是达到让双方都能够接受并且符合现实条件的状态。

从这几个角度来讲,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都是非常合理的做法。 不过,立法并不纯粹是技术上的问题,一部新的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技术上再完美,也未必能够获得足够的威望,让民众自愿遵守。地方立法的一个主要功能在于,明确公共利益在当地的界限。只有公共利益的界限确定之后,地方政府行使怎样的职权去实现公共利益等问题,才可能得到厘清。

而公共利益恰恰不是一个通过法律技术可以计算出来的东西,需要在各方面共同商讨、辩论和磨合的过程中,才可能明晰。也就是说,吸纳律师进入立法工作者行业,只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方面,要做的其他工作还有很多,比如,在法规起草过程中,要畅通民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断完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很明显,强调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是对立法专业性不足的补充,是立法工作专业性的进一步发展。但是面对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冲突日益深化,急需进行更高更大强度的整合,以达成立法上的共识。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律师 立法工作者 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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