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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女教师被开除事件”的忧思录

2016年08月24日 10:18 | 作者:高亚洲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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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高校女教师因患癌症被学校开除”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22日在其官网公开发布了道歉信,向这名教师及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歉意”。(8月23日新华社)

沸沸扬扬中,终于等来了涉事方——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连续回应,在8月22日院方还给女教师的家人送来了三份文件,大意是:一是坚决执行法院终审判决,恢复刘伶俐的劳务关系;二是对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做出停职处理的决定;三是给予72000元的工资及丧葬抚恤金补偿。

院方先前到底知不知道女教师的病情,姑且先不论。只是,颇为讽刺的是,这些文件送来时,女教师刘伶俐的“头七”已过两天,直到去世都未能等来这个消息,正是此事让人寒心之处。而院方措辞中的“坚决执行”,如果将此与之前院方对法院判决的坚决两度“不服”对比,犹让人唏嘘不已。

从目前来看,双方说法应存在争议,但一些基本的事实是清晰的:第一,女教师刘伶俐是被开除的;第二,女教师刘伶俐的维权之路可谓坎坷。从常识来说,在续假时,刘伶俐家人不大可能向院方隐瞒女孩患癌的事,毕竟这事关其的饭碗和后续治疗续保的问题。根据其官网的公开信,也显然能证实是院方的“草率”。

抛开对民办学院的道德想象,仍要承认的是,院方是与患癌女教师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最关键的问题是,所谓的医疗期满到底是多久呢?显然不是“获悉患癌后的五天”,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最少也有三个月。

人情冷暖,律法在侧,女教师刘伶俐就这样被开除,院方之强势,女教师之孱弱,便可见一斑。

在现代社会中,其文明与先进之处,正是在于制度救济的存在,能够为弱者主张合法权益。遗憾的是,尽管女教师的诉求得到了律法的支持,但是,权益主张迟迟不能兑现。如果说一审和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刘伶利关于恢复其社保关系的诉讼请求,是因为管辖权的问题,那么,在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权利的救济门槛又是否合理呢?在仲裁迟迟不能得到履行,相对弱势一方,难道除了等待便只能是等待吗?

从整个事情来看,让女教师刘伶俐尤其不能承受其重的,是在被开除后医疗续保被强行中断,所带来的巨额经济负担。医保被断,为什么就只能束手无策呢?如果不能寻求大病救助以及社会慈善,在医保的社会化层面,是否存在问题呢?毕竟,对用人方来说,承担医保缴费是义务,而医保对个体来说,这是得到社会救济的普适权利。

于此看来,女教师被开除事件中,还隐匿着现代社会诸多制度短板和机制漏洞。逝者已逝,道歉终于等来,愿此次事件所投射出的社会弊病,能得到及时的整改,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高亚洲)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患癌女教师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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