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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付小费是“二次埋单”

2016年08月29日 16:15 | 作者:沈彬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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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缺乏小费文化传统的中国市场来说,“小费”引进应缓行。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消费习惯来说,消费者是在和饭店打交道,而不是和服务员个人发生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消费者支付的饭钱中已经包含了服务员的薪酬,不应该“二次埋单”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随着发红包的兴起,北京越来越多的餐馆引入了“打赏”机制,如果对服务员感觉满意,顾客可以现场扫二维码支付“赏钱”。这其实是一种“小费机制”。对于小费制度的引进,许多没有给小费习惯的消费者表示反感,中烹协的态度是乐观其成,消协人士则不太认同。

其实,从根本上说,“小费”游离于目前中国的法律和消费习惯之外。按《价格法》规定,饭店经营必须明码实价,不能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外收取费用,而小费正是由履行职务的服务员收取的费用。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所支付的饭钱本身就包含服务人员的报酬,不应该另外再“巧立名目”。

当然有人会辩解说,给小费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法律不应该干涉;小费是消费者对于消费服务质量的认同,通过扫码等电子支付方式,对服务者给予直接奖励,体现了劳动者的价值。

这种“自愿说”的前提存在问题。本来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就在专业知识、财力上不平等,所以才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倾向性的保护,以扭转消费者的不利局面。在店方强势的现实之下,一旦小费制度在中国生根,很可能发生“异化”,从原本的对额外高质服务的激励,变成服务员主动要求打赏,甚至不给打赏就甩脸色、不提供正常的服务。

其实,小费制度哪怕在美国,也并非没有争议。小费最早是美国的富有人群,从英国上层学来的风俗。但是早在1897年,美国就曾有一场反对小费的运动,反小费组织认为,小费是“最恶劣的陋习”。1915年,包括威斯康辛、伊利诺伊、爱荷华、内布拉斯加等六个州的立法机构尝试通过立法禁止小费,但最终未能成功。从现代研究来看,小费制度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平,那些年轻貌美的女服务员更容易得到小费;与此同时,小费也会增加性骚扰的风险。另一个方面,服务人员过多地依赖于小费,不利于构建良性的劳工关系。

中国也有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有人主张在旅游行业实施“导游小费制”。从现实看,“导游小费制”没有带来高质高价的服务;相反,因为导游缺乏正常的薪资保障,反而容易异化为“低价报团,高价回扣”的灰色经营模式。

对缺乏小费文化传统的中国市场来说,“小费”引进应缓行。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消费习惯来说,消费者是在和饭店打交道,而不是和服务员个人发生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消费者支付的饭钱中已经包含了服务员的薪酬,不应该“二次埋单”。特别是在店方一方独大的博弈局面之下,一旦引进小费制度,完全可能从主动打赏,变成“主动求赏”的被迫消费,这个口子不能开。(沈彬)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餐馆付小费 打赏 二次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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