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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专家称急性病“黄金48小时”需调整

2016年10月10日 11:34 |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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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认定工伤,专家称标准亟需调整

2011年至2014年,我国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人数占工亡总人数3成左右,且每年有小幅上涨。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总结出以上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并不都被认定为工伤,进而难以获得高额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实践中,该条款的执行经常引发争议和诉讼。业内专家认为,亟需制定“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配套政策,或者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减少执行中的争议。

专家认为,从立法思路和方式上看,仅以48小时作为是否视同工伤的界定标准,未免过于形式化和简单化。

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人数上升

在广东省深圳市一家制鞋厂工作的童先生对此深有体会。

童先生与妻子程女士同在一家制鞋厂工作。2015年12月29日8时25分左右,程女士突然晕倒在车间里,后被送往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抢救。

据抢救经过记载,程女士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入院时,上了呼吸机,还进行了手术。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医生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危重性,程女士随时可能死亡。

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但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直至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在车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制鞋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深圳市人社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能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只因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无法为妻子认定工伤。

接着,童先生将深圳市人社局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深圳市人社局辩称,2015年12月29日8时25分左右,程女士在工作时突然晕倒,深圳龙岗中心医院于12月31日13时35分宣布死亡,整个过程已经超过48小时。

今年9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童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距离突发疾病已超过48小时,不能认定视同工伤。

像程女士一样,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劳动者不在少数。

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中披露的数字显示:从全国的情况看,2011年突发疾病死亡的人数为5750人,2012年为6295人,2013年为7182人,2014年为7344人;与同期的工亡人数相比,占比分别为27.9%、28.2%、31.1%、31.2%。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工伤保险研究室主任张军在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中表示,从全国的数据可以看出,突发疾病死亡人数占工亡总人数3成左右,且每年有小幅上涨。

此外,张军调查发现,从石家庄、郑州、广州等10个省会城市的情况看,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以“心源性”猝死居多,且绝大部分无有效抢救条件或发现时已死亡;发病地点多为独居地或不能及时提供医疗救治条件的位置;突发疾病死亡人员的年龄多集中在45岁至55岁。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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