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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告别“侦查中心主义”

2016年10月11日 15:32 | 作者:王聃 |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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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从证据、讯问制度、补充侦查制度等多方面做出规定,其中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见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对我国司法机关习惯性的“有罪推定”思维的明确否定,有助于减少种种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进而减少现实生活中的冤假错案。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再次着重提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也是司法体系日益现代化的一个体现。不过,仍然需要被反问的是: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被强调,到原则的具体落地,两者之间还相距多远?

此次五部门出台《意见》,主要是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告别此前那种“侦查中心主义”,使案件审理不再过分依赖于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让庭审真正成为司法诉讼的中心环节。倘若这般规定能够兑现,就能让案件一旦进入程序,即将面临来自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多环节控制,如此自然就能减少因为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所造成的种种冤假错案件,强迫自证其罪的情形也自然不复出现。但是,这仍然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

在此次五部门联合发文之前,有罪推定就成为一种被普遍摒弃的司法原则,但为何依旧有系列冤假错案出现?一个重要的缘由,就是司法人员对基本司法准则的主动放弃。或缘于上级的指示,或缘于对某种潜规则的认同,少数司法人员就主动放弃了职业操守,对他人宝贵的生命权与公民权视而不见,从而酿成系列的悲剧。这样的例证并不少见,譬如在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中,认定无辜的呼格吉勒图为犯罪嫌疑人,不过就是缘于某公安局副局长的“灵机一动”。

要让“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无障碍地实现,一方面,这需要继续加速告别“侦查中心主义”;另一方面,也即更重要的,是加快司法体系内的人心重建,让办案成为一件高度专业的事情,让司法审判由一群专业的法律人来做,并附加以清晰且严厉的追责机制,如此,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才能被有效遏制,强迫他人自证其罪,才会失去存在的土壤。(王聃)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侦查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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