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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水电气”潜规则:滥用“不可抗力”欲免责

2016年10月26日 15:03 |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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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揭秘“水电气”潜规则:滥用“不可抗力”欲免责

经营者单方变更协议?违约金远超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机关权利?……广东省消委会挑战“公用事业类消费潜规则”,以模仿实际“开户消费”的方式,暗访广州市内多家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营业网点,揭开“水电气”合同侵权套路。对于一些无视行政监管和消委会监督,无视消费者权益、不纠正不整改的企业,省消委会将视具体情况适时提起公益诉讼。  

文/广州日报记者李大林 通讯员粤消宣

潜规则一:

滥用“不可抗力”作免责借口

目前,广东省内“水电气”公用企业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通知、违约等责任的侵权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

潜规则二:

只管通知不管送达

部分公用企业为将通知未送达或告知未到位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在服务合同或协议中,单方面加入不公平、不合理的送达条款,如:湛江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中规定“催缴通知书一经张贴视为送达甲方”等,未尽到善意通知或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

潜规则三:

经营者单方变更协议

部分“水电气”公用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擅自规定协议的变更以其公告为准,如汕头燃气公司设置的“本协议的变更以乙方公告为准”,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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