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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中国武隆”四个字 《变4》被判赔200万

2016年10月28日 09:58 | 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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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好莱坞大片《变形金刚4》(以下简称《变4》)上映短短30天就斩获19.68亿元的票房,而当年与影片同样备受关注的还有重庆武隆景区状告《变4》一案。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2013年10月17日,武隆向外界宣布天生三硚入选《变4》在中国取景的唯一旅游景点。《合作协议》约定,在《变4》中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并在电影画面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等内容,合同总额人民币600万元。之后,武隆景区垫付了《变4》在武隆景区的拍摄费用,并依约向《变4》另行支付了合同款人民币480万元。

2014年6月23日晚,武隆景区人员参加了《变4》影片首映式,却发现影片中没有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2014年7月,武隆景区方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和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影网)违约。

2016年4月26日,武隆景区状告《变4》纠纷官司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6年10月2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宣判。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定《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赔偿武隆景区200.9万元,包括部分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诉讼成本等。驳回了《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的反诉请求。

编辑:曾珂

关键词:变4 变形金刚4 中国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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