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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切入点

2016年11月04日 15:50 | 作者:李乐平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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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州大学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李乐平

一般来说,公共关系是指组织机构与公共环境之间的沟通与传播关系。良好的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提升检察形象和检察公信力的前提,检察机关应从检察实力提升和制度信任确立的高度认识检察公共关系,正确理解其基本特性,准确把握其建设切入点,努力构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长效机制,调整检察机关与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从而优化检察机关的司法环境和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检察公共关系的主体特异性。检察机关是检察公共关系的主体,其通过履行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检察机关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其特殊性质决定了检察公共关系的最终成果主要体现于检察公信力方面,在检察公共关系主体的活动中,检察人员的行为代表检察机关并最终由检察组织承受。深刻认知检察公共关系的主体特异性,就要充分关注检察人员与检察组织之间的关系,对检察人员的个体性、组织性、群体性以及检察组织对于检察人员的利益分析、引导、反馈机制之间的张力给予更多的体察。只有深刻认知检察公共关系主体的特异性,才能在检察公共关系的自我建设层面给予更多回应。

二是检察公共关系的客体对应性。公共关系客体指在公共关系中与公共关系主体产生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其在与主体对应的关系中具有某种内在的共同性。这种内在共同性可能是共同的社会背景、面临共同的问题或者是共同的价值目标、共同的利益需求,决定了公共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应性,也成为正确框定检察公共关系客体的主要标准。对应性的本质在于,检察公共关系主客体之间包含着“利益、需求、目标甚至兴趣、背景、问题”等共同元素。这些元素是维系和构成检察公共关系中主客体关系的基本元素,体现了检察公共关系的公共性或社会性,而不是权力性或政治性。对于检察公共关系的客体对应性的认知,为重新划定检察公共关系的客体范围提供了理论基础,可以直观地感受到检察公共关系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三是检察公共关系的管理特定性。管理学认为,公共关系具有管理职能,其目标在于使资源配置和关系管理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检察公共关系同样具有管理职能,其目标在于使检察的制度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配置与检察公共关系管理产生检察公信效益。反言之,树立良好检察组织形象是检察公共关系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和构建的根本目标。检察组织的形象树立不仅是贯穿检察公共关系理论与运作的一条主线,也是优化配置检察资源的最高管理目标。

四是检察公共关系的决定要素特殊性。当代中国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法治建设和文化发展的各种社会公共关系交互错综,构成了我国公共关系的复杂性,提高了建设和构建高水平、良好检察公共关系的难度。检察公共关系水平的提升决定于体系性要素,包括微观的司法行为、中观的检察权运作及宏观的政治体制。宏观的提升表现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观层面则集中于优化检察权配置的机制改革,微观具体方面的提升主要指规范检察行为,提升检察公信力。其中,检察权的优化发挥着承上启下、融贯体制与行为的作用。检察权优化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权高效运行和职能充分发挥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检察权优化配置,使检察机关发挥出与其在宪法体制中地位相匹配的检察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检察 公共关系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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