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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惠民项目乱象频现

2016年11月11日 13:44 | 作者:范春生 | 来源:半月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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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保障改善民生考虑,国家近年推出不少惠民性政策,有的辅以各级财政支持。然而,一些惠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被钻空子,专项资金及补贴被套取等情况也日渐增多。

半月谈记者从辽宁省检察院得到一组数据:2013年至2015年,该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1367人,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94人,合计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总数的19.4%。

在辽宁省辽阳监狱里,几位私营业主和落马官员正在服刑改造,他们身陷囹圄,是因为把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项目当成唐僧肉分食。

辽阳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是2010年、2011年由中央财政、辽宁省财政、辽阳市财政、辽阳县财政四级财政共同出资的惠农工程,由辽阳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原副局长郝景新主抓。2011年,辽阳县政府为解决柳壕镇、隆昌镇养鸡专业户鸡粪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决定建立两个禽畜粪便处理站,用专项资金购买两套把鸡粪加工成有机肥的生产设备。

隆昌镇的项目在郝景新关照下,由私营业主刘雪艳获得承建资格,刘雪艳与男友马连发利用协助政府采购设备的机会,先后套取财政资金268万元和239万元,并先后11次送给郝景新53万元。此间,另一私营业主孙德兴向郝景新行贿10万元。加上其他,郝共受贿117万元。

今年6月23日,最高检通报了辽宁等地13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6月29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介绍扶贫资金审计情况时指出,有1.51亿元扶贫资金被虚报冒领或违规使用。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认为,从典型个案及全局情况看,目前涉农政策领域已成腐败重灾区,把惠农项目当成敛财提款机的情况比较突出,负面影响大。

涉民生政策性腐败势头渐盛应警惕

“政策,是对公共资源权威性的分配,谁掌握这项政策,就意味着掌握了权力和资源,就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空间。”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王雅认为,政策性腐败包含制定层面的腐败和执行层面的腐败,而对涉民生领域的惠民政策性腐败,从当前看,更多体现在执行层面。

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告诉半月谈记者,对于涉民生领域的政策性腐败,一般程序上合法、合理,表面上没有突破政策规定的任何界限,实质上是借助资源的分配和权力的执行来谋取私利。“你拿我没招,因为我是按照政策办事,我的行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他说,这种腐败具有天然的“谋利便利性”。

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肖声认为,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存在,不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惠农扶贫政策落实、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遏制涉民生腐败亟须扎紧制度笼子

查办辽阳惠农示范工程腐败窝案的检察官透露,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示范工程在专项资金申报、支付等环节,相关管理规定过于宽泛;资金使用的监管途径、方法、责任主体、追究机制等规定也不够明确。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一些不法企业及私营业主打着为家乡作贡献的幌子,通过行贿打通各个关口,套取专项资金。久而久之,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大批干部由此被拉下水。

王雅建议,强化对项目主抓人员的监管,扎紧制度笼子。“只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查主管部门渎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就可以有效减少参与企业和监管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侯小丰建议,引入第三方机制,让公众或社会中介组织全程参与进来;同时,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随机抽查、审计。

一些专家提醒,涉民生政策出台前,大多是在行政体制内部封闭运行,立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对欠缺;政策出台后,转化为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成了腐败分子争夺的资源。因此,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增加预防、惩戒性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是遏制涉民生政策性腐败的关键一环。

“具体来说,一项政策从制定到执行,离不开监管体系的建立,其中监察、审计以及检察机关等发挥各自职能十分必要,能够形成合力最好。”周维强建议,如有必要,人大机关可以要求政策实施机构定期提交专项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项目 政策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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