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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京等五省份扎紧制度笼子 严管“亲属经商”

2016年11月25日 10:10 |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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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

2015-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上海和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上述地区开展试点。

在近年查处的案件中,“一人当官、全家腐败”的事例不胜枚举。有的主政一方,爱人孩子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有的搞“一家两制”,“前门当官,后门开店”,家人跟着一起大发横财,自己成了“权钱交易所所长”……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修订印发的《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在五个试点地区,规定针对的是哪些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领导干部相关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组织上如何予以纠正处理?一起来看看吧。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是怎样被提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经常关注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纪律处分通报,这句话一定让你印象深刻。

一些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很容易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等印象,深为群众诟病。

长期以来,中央一贯要求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都有明确规定。经初步梳理,从1984年到现在,中央发布的涉及“禁止官员及其亲属经商”规定有20余份。

不过,恰如媒体所报道,在5个试点地区出台规定前,对于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等问题,在制度层面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2014年10月29日,中央巡视组向上海市委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群众对个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倚仗其权力谋取巨额利益反映强烈”。上海市委主要负责人明确表态,“凡是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要坚决纠正,全面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抓好源头治理”。

2015年2月27日,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要求,上海在试点中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稳妥实施,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2016年4月18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会议指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并强调,要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确保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要把集中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转入常态化管理,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安排。

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

作为先行开展试点地区,上海市分投资、从业2类情形,界定了“经商办企业行为”。投资行为针对的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细分成3种,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从业行为针对领导干部配偶,细分成2种,即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显然,上述规定不包括在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这就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了。

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试点地区,在对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界定上,基本囊括了上述2类情形,个别地区又略有调整。

针对北京外国驻华机构较多的情况,北京市在规定中明确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也纳入到规范亲属经商的范畴。

新疆的规定则增加了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他人代持或者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和“投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机构”等4种情形,防止领导干部以隐蔽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主要规范哪些领导干部?

在5个试点地区,规定针对的都是厅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其适用对象大致包括3类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国企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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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五省份 严管亲属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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