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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自杀:“自杀群”群主该当何罪?

2016年12月01日 11:43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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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李朝晖的儿子小伟(化名)失踪多日,原来小伟和网友都加入了一个QQ自杀群,相约一起自杀。李朝晖卧底该QQ群,在寻找小伟的同时,成功救下一名欲自杀的网友阿水(化名),但他没能救下自己的儿子——警方告诉他,一周前小伟已经跳楼身亡。网络社交越来越发达的今天,自杀QQ群在这一起起悲剧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扬子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资深法律人士。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迪晨

事件回放

父亲卧底自杀群,却没能救下儿子

今年20岁的小伟,是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二学生。11月10日22时许,小伟被发现在短短4分钟内,更新了4条QQ“说说”(类似于微信朋友圈),内容都非常消极,手机也关机。

学校老师和同学发现,小伟加入了一个相约自杀的QQ群。聊天记录显示,早在事发前20多天,小伟等人就约好了11月12日一起去峨眉山舍身崖跳崖。

多方寻子未果,小伟的父亲李朝晖以假身份潜伏进自杀QQ群。通过努力,谎称想轻生的李朝晖成功添加了与儿子相约自杀的阿水为QQ好友。李朝晖一边稳住对方,一边联系了成都商报记者帮忙报警,拦下准备轻生的阿水。20日下午,警方在客栈找到了阿水,经过苦心劝说,阿水掩面失声痛哭,“我一定会好好活下去!”

与此同时,李朝晖却接到了警方的消息——小伟从长沙市区的一处32层烂尾楼顶跳楼身亡,死亡时间估计在一周之前。

法律解析

相约自杀当事方法律责任或不同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唐俊华律师告诉记者,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相约自杀比较复杂,一般分以下情况:

双方都死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也不存在民事赔偿问题;

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遂。未遂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有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引诱行为,虽然客观上对死亡一方有心理上的支持作用,但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要承担道义补偿义务;

其他还有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自杀未遂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还有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工具,教授方法,没有直接实施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帮助犯;还有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等等。

编辑:梁霄

关键词:自杀 qq 网络 记者 湖南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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