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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自杀群背后的法律追问:腾讯公司是否应担责?

2016年12月06日 09:05 | 作者:顾爱刚 |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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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什么情况下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有一方自杀未遂,未遂方也不构成犯罪

■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存活者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关于相约自杀,郭金福表示,如果自杀者均自杀身亡,则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有关理论,不应也无法追究当事人即自杀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自杀身亡,有人自杀未遂,则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遂。未遂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引诱行为,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所以不构成犯罪。

B、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由于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但其本质上是受托杀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C、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张丽认为,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并无欺骗、唆使、帮助自杀等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一般情况下,未得逞的一方不构成犯罪,但是也有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导致他人处于危险境地,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法律就要求行为人消除这种危险的作为义务。”张丽表示,未死者还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具备救助条件而未救助并导致另一方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编辑:梁霄

关键词:自杀 教唆 qq 故意 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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