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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推进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

2016年12月27日 14:10 | 作者:邢东伟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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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全省标准打造“国际范儿”

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

为对标国际通用标准,该规定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该规定,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和维护应当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简洁、醒目、协调;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同时,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平面示意图或者信息板。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重要交通设施出入口或者行人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街区导向图。地名标志的设计和设置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充分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另外,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设置的指路标志以及机场、车站、酒店、餐馆、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需要文字说明的,应当首先同时使用中英文。公共信息标志使用的中英文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

明确主体责任强化惩罚力度

“为了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对相关主体责任、监督力度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杨宜生介绍,该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还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公安、民政、交通、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工商、旅游、住房建设、商务、林业、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供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杨宜生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工作,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公布制度。

对于存在设计、制作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等5个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水平是社会文明和管理程度的体现,通过立法规范我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是全面提升海南国际旅游岛国际化水平和加快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的迫切需要。”杨宜生说。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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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标志 信息 公共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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