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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年2月起实施“积分落户” 满百积分可申请

2016年12月28日 11:26 | 作者:仇惠栋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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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可以直接申请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1、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2、 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3、 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4、 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5、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6、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7、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8、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9、 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0、 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1、 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注: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

此外,士兵退伍安置、退役运动员安置、符合条件的华侨等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直接落户。值得注意的是,户籍准入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除了直接落户,还有投靠配偶、成年子女等十二类情况可以“投靠回宁”。

■特别提醒

2月1日前买房的仍执行购房落户老办法

这次的户籍准入办法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1 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5项情况

◎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3 结果公示:每年公布两次积分落户排名榜

受理单位: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排名依据: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公示方式: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排名确定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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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落户 积分 申请 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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