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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的“大年”

上海地方立法听取政协委员意见记事

2017年01月05日 09:24 | 作者:王燕 顾意亮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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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政协委员就上海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等32件(次)法规规章,提出了近千条意见建议。这一年,是上海市政协委员积极参与立法协商的“大年”。

2016年,上海市政协根据上海市民主政治领域改革工作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规程》,对参与立法协商、开展预算协商的原则、机制、内容、形式和程序等作出规定。由此,几乎所有地方立法项目都会在政协听取委员意见。

立法协商作为一个新提法,首次在党的文件中出现,是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又对立法协商作了更全面、明确的描述。

政协不是立法机关、不是决策机构,但上海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已成为践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政治协商职能具体化的新亮点。

上海市供用电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要求,供电企业如果执行停电检修计划,必须对外公告。在参与该条例的立法协商时,曹艳春委员发现,条文并未对这类停电公告作出时间限定,“为了便于用户周知,至少该提前一周发布吧”。

最终颁布的《条例》,明确将“至少提前七日公告”作为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看似一个小小的修改,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的意义却很大,老百姓的利益得到了进一步保护。

据上海市政协社法委主任缪晓宝介绍,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的启动,可以追溯到2009年。2010年,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先后与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内司委等签署相关合作备忘录,外部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但直到2013年之后,市政协相关工作的名称和界定,才逐渐从“法规(草案)在政协听取意见”转向“立法协商”。

2016年,市人大、市政府每年的立法项目几乎全部到政协来听取意见。领导高度重视,委员热情参与,作为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上海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由此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缪晓宝告诉记者,在今年,立法协商的“上海路径”完成了几大“拓展”————启动模式从被动到主动,协商项目从零散到整体,协商时间从随机到有计划,协商方式从单一到多样。一年来,政协委员通过专题调研或座谈、网上或书面递交意见等方式,参与其中。

备受关注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政协听取意见时,杨德钧委员在座谈时坚决提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不能过轻,否则难以起效。最终出台的《条例》的确在2016年农历新春期间对全市的违规燃放行为构成了有效的威慑。

在商讨《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时,江世亮委员建议增加一段描述,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在该条例公开对外征求意见的草案中,江世亮委员的意图已经得到全面而且充分的反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江世亮委员表示:“参与立法协商,进一步激发了我们政协委员利用提案、视察、调研、社情民意等载体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民主监督的热情,开辟了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新途径,在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政协的独特作用。”

当记者问及参与立法协商的最大感受时,安翊青委员说:“政协委员来自不同的党派和界别,他们的意见也往往代表着不同党派、不同界别群众的意愿,协商讨论的过程实际上成为不同党派、界别之间民主协商的过程,成为政协委员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并从源头防范社会矛盾的过程。”

诚如安翊青委员所言,事实上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工商联界别委员与工会界别委员对某个条款的意见就不尽相同。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委员与作为商品房业主的委员也有不一样的诉求。

从事律师工作的安翊青委员还表示:“从另一个维度来审视,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委员们专业、客观、独到的见解以及坚持的态度,往往使得立法起草部门最终采纳关于删除或修改某个条款的建议,对立法的公平公正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经过了2016年“量”的激增后,上海市政协的立法协商将着力在提高委员协商建言的水平和质量上下功夫,计划在2017年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机制、工作调研机制、沟通联系机制、意见反馈机制,切实提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实效。

编辑:薛鑫

关键词:政协 政协委员 立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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