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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景点无端缩水 重庆一旅行社被终审判决违约

2017年01月06日 11:11 | 作者:吴晓锋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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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反诉

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15年10月,南岸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袁某提起反诉,称新世纪旅行社没有全面、适当地按照旅游合同提供旅游服务,存在变相强制消费的嫌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她认为,新世纪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2014年4月13日未按照约定安排游览新西兰皇冠山脉公路,4月14日未游览天堂谷,4月15日未游览库克山国家公园,4月21日大洋路仅游览了一小段,4月10日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游客在一家绿玉宝石工厂购物1小时,4月18日在一家免税店购物1小时,4月22日在一家礼品店购物1小时。

此外,袁某表示住宿酒店有两天未按约定提供标准早餐。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据此,袁某要求旅行社赔偿8219.40元违约金。

新世纪旅行社针对反诉辩称,旅行社是根据行程安排表来安排旅程的,上面没有皇冠山脉公路、库克山国家公园这两个景点。天堂谷景区虽有安排,但领队、导游及司机均不知道该景点的存在,也不知道到达该景点的路线。

至于旅游中的购物问题,新世纪旅行社表示是游客自愿要去购物的。有一天没有在酒店用早餐,是因为当天是复活节,按当地风俗,酒店不提供早餐,但导游为游客提供了牛奶麦片和果冻。

一审判决

少游三个景点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且负有合同约定的义务。旅游合同作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旅游者与旅行社就旅游行程安排等内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新世纪旅行社未按约定安排袁某游览皇冠山脉公路、天堂谷景区、库克山国家公园景点,应当赔偿袁某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大洋路景点则可以认为履行了游览义务。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漏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据此,遗漏景点的赔偿金额为4109.7元。

购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因此,旅行社未经消费者同意安排购物属于违约。

但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新世纪旅行社在3个购物点进行了临时停靠,但是从袁某提供的3张照片中的人物神态、动作表情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强制购物情形。

而用餐方面,法院则认为新世纪旅行社作为境外旅行社,完全可以预见旅行线路中的酒店在复活节不能提供早餐,应当在旅行前向袁某予以释明,故新世纪旅行社存在违约。但考虑到当地导游为游客提供了牛奶麦片和果冻等食品,法院酌情认定损失为20元。

2015年12月30日,南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某向新世纪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5398元,新世纪旅行社赔偿袁某损失4129.7元。相互抵扣后,袁某向新世纪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1268.3元。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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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行社 新世纪 景点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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