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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有了新说法 咱能更放心地买买买吗?

2017年01月12日 12:47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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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个跟消费者有关的新法规出台:国家工商总局1月11日在官网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仔细解读这个新办法,不由得让广大热爱在网上“买买买”的群众很欢喜,在网上购物更有保障了。

与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中有关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相比,《办法》进行了哪些细化?“人民日报经济社会”微信公号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哪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介绍,存在一些电商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也就是说,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需明确标注、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商品开包使用”是否影响无理由退货? 

杨红灿说:“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的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过度试用商品,给经营者带来了困扰。”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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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退货 新说法 七天 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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