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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扰民怎么办?健身活动扰民将予以治安处罚

2017年01月18日 08:45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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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昨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会上还表决通过了接受杜德印辞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机关学校体育设施将有序开放

针对社会关注的体育设施对外开放问题,《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则,对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有序开放。对于中小学校的体育场馆和设施,条例草案规定,其主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辖区和社区内有序开放。

此外,因“广场舞”而扰民等问题今后也将有法可依。本市拟立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宣扬迷信,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违反规定,利用全民健身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宣扬迷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满两年应制定法规

会议还审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据悉,《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1年实施,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立法宗旨和原则、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的程序、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程序、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等规定。

修订草案提到,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此外,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专家、市人大代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向社会公布。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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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场舞 健身 活动 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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