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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增医保定点机构申报启动

2017年02月07日 14:58 | 作者:袁京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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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又将扩容,参保人员今后看病购药将更加便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2月6日发布,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启动申报,无论是否“官办”,只要达到相应“门槛”,均可自愿申请。持医院加盖外购专用章的处方,可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药费可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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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须24小时可购药

目前,本市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共88家。此前,有媒体称,“未来将增至一两千家”。对此,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扩容”定点药店新增数量并未圈定,只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据介绍,按照本市区域规划,考虑人口分布、群众购药需求等因素,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原则上要求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定点药店必须取得有关证照,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5年以上,符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中的三类一级零售企业要求等。定点药店还必须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两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定点药店近3年须无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当期计分周期及上一个计分周期内,不得存在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的、药品购进渠道不可追溯等情形。零售药店还要依法参加社保,并与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定点药店分两批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本月13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余零售药店以及第一批未递交申请材料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2017年5月22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取得定点药店资格后,参保人员在医院看病后,如需外购药品,凭医院出具的加盖外购专用章的处方可到医保定点药店购买,之后可手工报销。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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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定点 机构 医疗机构 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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