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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就业歧视 江苏拟增加女性保胎假孕期假

2017年02月10日 16:07 | 作者:石小磊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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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工作的可以“带薪休假”。近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除了国家2012版最新规定中的条款外,苏版规定还增加了照顾女职工的“保胎假”、“孕期假”等。

苏版规定新突破

怀孕前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增加三种假

怀孕期,是很多女职工都要经历的一个特殊时期,而且孕期的反应因人而异,是否能继续胜任原先的工作也面临各种不同的情况。规定征求意见中要求,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量的,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此次征求意见稿,江苏又有新突破,增加了三种“孕期假”:

一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二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三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令人关注的是,这三种新增加的“孕期假”针对人群是怀孕头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孕妇,也是最需要休息的人群。

编辑:梁霄

关键词:就业 歧视 江苏 保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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