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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首提"惩戒"概念 行使教育惩戒权何为边界?

2017年02月27日 08:39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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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要与激励相结合

●王开东,特级教师,江苏省苏州一中副校长

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而并非仅仅为了“教训”和“报复”,因此,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

惩戒不应单独使用,必须与激励相结合。一方面,惩戒的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另一方面,在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时,应给予其新行为的指导。而且,当学生的新行为一旦出现,应立刻给予关注并停止惩罚。

■ 国外链接

美国

主体多元、程序严谨

政策:美国的教育惩戒主体具有多元性特点。课后留校等轻微惩戒由校长或其委派教师进行,少于十天的停学处罚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可做最严重的开除惩戒。

实施:校内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与家长开会等无关法律的惩戒;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惩戒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

惩戒程序严谨,从开出违纪行为的报告到实施惩戒,各环节记录详尽。

英国

提供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

政策: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

实施: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或者重做作业直到教师满意为止、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扣留、学校中的社区服务(如清洁教室)、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圈)等。极端情况下,学校可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停学。

日本

“惩戒”与“体罚”明确区分

政策: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实施:在出现非体罚教育需要时,教师有惩戒权,如放学后继续留校(允许出去吃饭,且在校时间不会长到给学生身体带来痛苦);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等。

(指导专家:李冬梅,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国际教育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采写/新京报记者 缪晨霞)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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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法规 首提"惩戒" 何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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