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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国、国际等字样开展评比表彰

2017年03月08日 00:01 | 作者:罗争光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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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罗争光)针对日前受到关注的一些社会组织开展如“中国某某大师”评选活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7日对新华社记者表示,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针对会员的评比表彰、不得出现“中国”“国际”等字样。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行为,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此前颁布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介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下列活动:一是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是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是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015年8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最新一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保留目录”)。

上述负责人表示,只要在保留目录内的,都属于可以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一定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凡未在保留目录内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如果确有必要开展,社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该负责人强调,社会组织针对会员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同样需要履行上述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已经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变更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应当提出申请,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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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组织 评比 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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