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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药品报销“同名同付”来了

2017年03月27日 09:38 | 作者:刘志勇 叶龙杰 |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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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药品报销“同名同付”。药品报销“同名同付”,就是指按照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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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价格设计环环相扣

3月16日,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开通药品价格信息公众查询平台,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詹积富表示,该省在全国第一个通过网络向社会开通药品价格信息查询功能,把药品价格阳光化,有利于解决药品采购环节中的顽疾。

此次福建省公布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共包括16600余个品规的药品,并针对每个品规分别制定了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按照新的药品采购和报销政策,福建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每一种药品,将分别产生3个不同的价格,分别为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医保支付结算价和实际采购价格。医保支付结算价是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范围内药品进行结算的标准,此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个人按比例分担;如果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则高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

专家表示,在药品采购环节,福建新政的最大特点是不再按双信封招标等模式分类采购,而是实行所有药品阳光挂网,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片区开展联合议价采购,通过采购价、医保支付结算价、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等不同价格的相互嵌套和制约,促使医疗机构将药品作为医疗成本进行管理,调动其参与议价的积极性。

福建省并未在挂网环节对药品设置价格门槛,而是通过几轮竞价和谈判确定了每一种挂网药品的挂网价格;但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制定,相当于在报销环节对药品设置了一道价格门槛。因为高出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报销,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医疗机构不会以高于政府制定的医保最高销售限价进行采购。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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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保 药品 采购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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