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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责任,当然不能由共享单车“包揽”

2017年03月30日 15:08 | 作者:袁伊文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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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上海一位年仅11岁的男生在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被客车卷入车底身亡。据报道,目前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表示,已明确告知ofo单车方面,要求其研发智能锁具与卫星定位替换现有设计,预防12岁以下孩子骑行。

共享单车公司要不要对少年之死负责?

目前,道路事故的责任认定,还有待交警部门做出。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身亡未成年人自身有交通违规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这个年龄限制不是只针对共享单车的,而是针对所有自行车的。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家长有责任、有义务将这些安全知识教给孩子,特别不能让十二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这个教育责任,不能够推给共享单车公司。

从合同法的角度说,共享单车的用户和公司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权责,《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第一,承租人应该“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醉驾、12周岁以下骑行等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了约定的用途的。第二,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尽到合理维护保养的义务。如果说,因为共享单车维修不善,造成交通事故,公司应当担责。

从《产品质量法》的角度来说,所谓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要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尽到充分的设计与警示义务”等方面来界定。比如,在浙江“死飞自行车致死案”中,死飞自行车是因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安全危险”,导致人身伤害,所以店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是非机动车出行的固有风险,并不是“不合理的危险”,除非能够证明自行车本身存在设计缺陷问题。

现在,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要求ofo单车研发智能锁具预防12岁以下孩子骑行,这是因噎废食。第一,这种几乎不可能的“技术门槛”,将管死这个行业。第二,它模糊了企业的产品安全责任与家长的监护责任。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中,并没有共享单车公司的成员单位,希望不要“外行指挥内行”。

12岁以下儿童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本身就违反交规,也是监护人疏于监护责任的结果,这与涉事的是共享单车,还是普通自行车无关(除非能举证单车存在设计缺陷等“不合理危险”)。不能因为车祸涉及“财大气粗”的共享单车公司,就强制匹配不合理的审核责任。

共享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轻费用”、广用户的平台经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种“轻关系”:付1块钱的使用费,就让共享单位公司大包大揽一切的事故责任,权利义务是不明显匹配,也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甚至会摧垮整个行业,大家都不能共享。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共享 单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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