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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系中国青壮年死因首位 如何减少“青春血色”?

2017年04月24日 15:42 | 作者:吴晓锋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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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逝去,莫让善后变“闹事”

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在类似事件中一直存在责任划分问题争议,以及因事件产生的死者亲属到学校“闹事”的情形。

记者经查阅了解到,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的第三项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第四项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

就大学生自杀事件中谁来承担责任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重庆一高校在校生。该学生认为,在这类事件中学校应负有一定责任,但学校不可能做到时时刻刻照看到每一位学生,不能苛责学校,应予以体谅。这类事件发生更多的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问题,我国在心理健康教育这方面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某个学校或者说大学整个群体。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昌的观点是,大学生一般已经满18周岁,是成年人,在民法的规定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自杀一事,是他对自己生命的放弃,他侵害的是自身的生命权,受害人是他自己,侵权人也是他自己,从法律角度上说,只有对他自己负责,但因为人已逝去,也就是无人应对此负责。

袁琳认为,在责任划分上学校确有过错的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现在因家长“闹事”等情形使得学校责任有所扩大,这是不合理的。袁琳表示,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学校只承担一部分的教育责任,大学生活只是其生命历程中的短暂一段时间,一个人的性格心态的形成不是短短几年能决定的,和其成长环境,家庭、社会环境都有关,不能将责任都归结于学校。

袁琳同时表示,现在社会在家长“闹事”时会倾向于将责任归结于学校,这将学校的责任扩大了,对于整个事件的责任分担以及事件的处理都产生了影响。大学生自杀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关注个体的心理健康,解决大学生的“空心病”,改变大学生生活无意义感的认知等问题需要整个社会来思考。

重庆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14级赵姓同学在寝室内自杀身亡后,网络曾有传言死者生前存在考试作弊被抓情况,学校经核实后进行了辟谣。在赵同学死后,其家属因丧女之痛采取了情绪化行为,拉着写有“还我女儿”字样的白布黑字横幅聚在学校门前讨要说法。面对家属的情绪化行为,学校仍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帮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那么,自杀学生家属到学校“闹事”扰乱教学秩序,是否要承担责任?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世伟表示,自杀学生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到学校“闹事”,并不无法律根据。但是,毕竟关系生命的逝去,学校应当尽最大努力与自杀学生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沟通。当然,如果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聚众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后果特别严重的,也可能涉嫌犯罪。

编辑:梁霄

关键词:中国 青壮年 死因 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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