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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杭州11岁女孩在教室写作业被“飞镖”穿透颅骨(图)

2017年06月09日 10:59 |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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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没有赔偿能力,需要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需要提醒各位家长,子女在学校的时候,监护责任还是属于家长,并非完全转移到学校了)。

如果侵权行为源于意外事件,纯粹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则应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方、受害方、校方之间进行补偿。

学校在此类事件中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

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下,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上,但是未成年,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施暴者不是同学,而是校外人员,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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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杭州11岁女孩 教室写作业 “飞镖”穿透颅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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