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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利用特殊群体毒品犯罪一律严惩

2017年06月21日 10:24 | 作者:周斌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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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等实施毒品犯罪,怎样惩处?对于武装掩护毒品犯罪和以暴力抗拒查缉的犯罪行为,如何严惩?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最高法刑五庭庭长叶晓颖、副庭长马岩就社会关注的有关毒品的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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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毒品犯罪时有发生

记者:近年来,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请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马岩:毒品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云南、四川一带利用特殊人群从边境运输毒品,向内地进行贩运的情况时有发生。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既加大了查缉犯罪的难度,同时部分这类人员因身体情况特殊,存在不适宜羁押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这类人员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体现从严。法院对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罪行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人员,如果确实属于受雇用、指使参与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的,法院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如果属于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主犯的,则依法严惩。今后,法院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涉毒特殊群体的禁毒宣教、帮困扶助等工作,防止其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

无期以上没收毒贩全部财产

记者:加大经济制裁对打击毒品犯罪很有现实意义,法院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马岩: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贪利型犯罪,对于这类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予以罚没,是遏制犯罪、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的非常有效的手段,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新思路。

近年来,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注重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以及孳息,经过查证属于购毒款、供毒品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财物,确实属于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坚决依法判决没收。根据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且在执行环节上加大执行力度,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毒品犯罪的下游犯罪,如涉毒洗钱犯罪、窝藏毒赃犯罪等,注重依法惩处,强调全链条、全环节的打击和惩处。

实践中,涉毒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工作机制衔接上,还有一些方面值得加强研究。下一步,最高法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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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毒品 犯罪 依法 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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