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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省份试点期将满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拟推向全国

2017年06月23日 07:12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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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自己授权之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说,“具体办法涉及的问题较多,其中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同时检察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一身二任,两种角色怎么处理好?请最高法和最高检慎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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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还应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制定具体办法。对这一规定,建议再斟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郎胜说,修改这两部法律的目的,就是赋予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在具体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当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关的权利义务和其他诉讼主体是一样的,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不能因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就要另行规定一个具体办法。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有关的组织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是否也都要制定具体办法?不能因为增加一个主体就增加一个具体办法,这样不利于法治的统一”。

郎胜说,“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后,又由最高检制定办法,也存在自己给自己授权之嫌,这是否和法治的要求相符,也需斟酌”。

“没必要再定具体办法”

郎胜认为,最高法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作出一些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就可以,没有必要专门再制定一个具体办法”。

“支持郎胜委员的意见,我也认为再授权制定具体办法不太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表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只是改变了诉讼主体,对在试点工作当中非常有效的做法,是否能在这次修正案中直接写出来,不要另行制定办法了”。

■ 声音

“提起公益诉讼范围应拓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建议在试点基础上再拓展。因为目前只限定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还有消费者权益这些领域。但实际上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些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也应担当起来。比如说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凡涉及到公共服务领域的,如果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检察机关应该担当起来。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应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有一点希望引起关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实是制度建设的起点。实际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是不一样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以行政诉讼为主,但不应当是一种常态。长远看,社会组织及所代表的公众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因此在司法解释时应加以明确。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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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3省试点期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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